聊聊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民商事纠纷
公布部分: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当局公布文号:关于印发丽水市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项目办理暂行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04〕48号莲都区人民当局,市当局直属各单元:《丽水市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项目办理暂行措施》已经市当局赞成,现印发给你们,公布部分: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当局公布文号:关于印发丽水市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项目办理暂行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04〕48号莲都区人民当局,市当局直属各单元: 《丽水市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项目办理暂行措施》已经市当局赞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实行。2○○4年7月2十8日丽水市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项目办理暂行措施第1章 总则 第1条为进1步规范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2、3财产和公建项目的办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团体建设和村民出产、糊口出路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规划法》、《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措施》等有关法令、法例的划定,联合《浙江省人民当局关于增强和改良地盘征用事情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人民当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挂号存案办理措施的通知》(浙政发〔2003〕47号)要求和本市现实,拟定丽水市都会规划区内村团体留地及其项目办理暂行措施。 第2条丽水市都会规划区规模内的村团体留地及其2、3财产和公建项目办理合用本措施。第2章 留地办理 第3条撤地设市(2000年7月)后的留地尺度:留地指标以被征地行政村现实的人均地盘面积(不包括林地、未操纵地)为依据确定。详细尺度为:人均地盘0.3亩(含0.3亩;小数点后取1位有用数字,下同)以下,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地盘面积(征地面积减去被征地村的项目用地,下同)的15%返还;人均地盘0.4~0.7亩(含0.7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地盘面积的13%返还;人均地盘面积0.8~1.0亩(含1.0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地盘面积的12%返还;人均地盘面积1.1亩(含1.1亩)以上,按可计入返还的征地面积的11%返还。但原已摆设过留地的(时间从1993年最先计较)加以后计留的留地面积人均最高不凌驾80平方米。 第4条成立村团体2、3财产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以下简称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留地指标核算实施台账办理。市领土资源局卖力对留地指标的审定、使用、回购举行挂号办理。 留地指标账册实施按期查抄。 账册的留地指标只限持账册单元自行使用,不得跨村调剂使用。 第5条留地指标按被征地地块所处的城镇地盘分等定级确定的响应地盘级别按面积予以分类审定并注明审定时间。审定时分预核留地指标和审定留地指标两种。 3产留地和公建留地的地盘等级别离参照城镇地盘分等定级的贸易和住宅用地级别确定。 第6条预核留地指标以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为单元,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地盘级别在农用地转用、征用经核准后予以审定。 审定留地指标以每1征地地块为单元,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地盘级别在地盘交付使用后予以审定。 审定留地指标应按照2、3财产及公建项目建设的需求实时予以拨付。 第7条留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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