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沂律师
13182360902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正文

律师介绍

    王永桥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服务十多年,通过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是著名的新沂律师,新沂刑事律师...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永桥

手机号码:13182360902

邮箱地址:446996843@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0310611700

执业律所: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联系地址: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小区八号楼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都有哪些 --律师文集

1、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都有哪些1、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主要包括:(1)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双方解除等;(2)根据解除事由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等;(3)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解除方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6十2条 当事人协商1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1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百6十3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1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1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1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2、1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3、1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主要包括:1、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双方解除等;2、根据解除事由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等;3、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解除方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 浅析户籍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别?——律师文集新沂律师
下一篇: 新沂律师讨论题目3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姓名:王永桥
  • 手机:13182360902
  • 邮箱:446996843@qq.com
  • 地址: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小区八号楼
  •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 Copyright◎2014-2024王永桥 新沂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管理
地图 Map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