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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拒收现金,人民币可以被拒绝吗刑事法规浅析

并非所有群众都能紧追潮流,因此片面追求所谓的“便利化”,搞“1刀切”反而会给部分群众造成不便利,这起冲突就暴露出这1问题。当然,这是题外之话。 ? 相信,看过新闻报道的群众心中自会对这起事件的是非作出评判。道德评判虽千差万别,难谓“正确标准”,法律规则确是白纸黑字,容易认识。由此引申出这样1个问题:超市是否可以拒绝人民币? ? 问题的答案不难找寻。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6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 既然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就表明不存在例外情况,以没有零钱为由或是以没时间找零钱为由,或者干脆不需要理由,都不能成为拒收人民币的合法原因。因此可知,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是违法的。 ? 超市的违法之处还不仅限于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同消费者公平交易,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按照要求向消费者说明。 ? 不收人民币系超市单方面所作的规定,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这1“单方条款”明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既然人民币具备霸道总裁风范,如此强势,那么拒收人民币有何后果呢?换句话说,如果被告知不能使用人民币付款,我们应该如何操作? ?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于人民币的“法定流通货币”地位均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但是遍寻这两部法律规范,均没有规定违法后果。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存在的巨大BUG。 ? 目前普遍认为,如果我们在国内使用人民币支付遭到拒绝,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投诉。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上的规范,人民银行的执法活动必然显得“底气不足”,难以对违法行为人采用有震慑力的处罚措施。 ? 今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2018)第10号公告]专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 该《公告》对违反规定后果的描述,显得比较暧昧,仅采用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的表述,在笔者看来,这也源于立法上的漏洞。 ? 另外,由于拒收现金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 ? 当然,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拒收人民币”不属于自身的执法范围,我们依然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投诉。 ?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流通货币,可以说同国旗、国徽1样,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不得拒收人民币仅仅尊重人民币的1种体现,并非全部内容,我们在使用人民币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维护人民币的“尊严”。 ? 除了拒绝人民币之外,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毁损人民币。践踏、撕毁、焚烧以及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等行为均涉嫌毁损人民币。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将面临警告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1点我们自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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