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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永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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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起诉儿子媳妇,要求支付带娃的“代管费”,获法院支持!刑事案例讨论

案情简介 现在绝大部分年轻人,在生完孩子以后,依旧选择重返职场,小孩子都会交给退休在家的父母。 今天的案例中,A男和B女育有1子C,生完孩子后至今1直有公婆D帮忙带着孩子,现在小孩已经上幼儿园中班。由于现在AB离婚,公婆D将AB诉至法院要求AB支付这些年以来带C的代管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 **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十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D代AB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 ? “代管费”标准:根据法院判例,D可以提供支出相应费用证据的可以认可,在不能具体举证时,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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