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沂律师
13182360902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正文

律师介绍

    王永桥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服务十多年,通过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是著名的新沂律师,新沂刑事律师...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永桥

手机号码:13182360902

邮箱地址:446996843@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0310611700

执业律所: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联系地址: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小区八号楼

2018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交通事故探讨

核心内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产生分歧或者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1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1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1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   9、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1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 新沂律师——专利权属于著作权吗
下一篇: 新沂律师论述题目305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姓名:王永桥
  • 手机:13182360902
  • 邮箱:446996843@qq.com
  • 地址: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小区八号楼
  •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 Copyright◎2014-2024王永桥 新沂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管理
地图 Map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